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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讯网:大涌镇制衣厂两年逃税22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11-11 19:34:47内容来源: 点击:

  为逃避缴纳税款,少列收入,大涌镇一间制衣厂在2009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逃税197万余元。2014年3月14日,该制衣厂投资人吴某被警方抓获。11月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逃税案的终审判决。吴某被判刑3年、罚84万元,并补缴2009年及2011年相应税款共计228万余元。

■制衣厂老板两年逃税228万被抓获

吴某1968年出生,是大涌镇某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原审法院查明,吴某在经营该制衣厂期间,为逃避缴纳税款,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吴某在2009年纳税年度内未申报的销售收入共计1160.7万元,偷逃缴纳增值税168万余元、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万余元,共计197万余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吴某当年应缴增值税合计316万余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合计85万余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5万余元,共计418万余元,逃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47.21%。

此外,在2011年纳税年度内,吴某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7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万余元。经税务机关于2011年9月6日查处上述行为并要求补缴应纳税款后,吴某于2011年9月20日缴纳罚款84万余元,后未再缴纳其余应缴税款。2014年3月14日,吴某在石岐区被警方抓获。

■缴纳的84万元该不该在逃税数额中扣除?

今年7月30日,市第一法院对吴某逃税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吴某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税款30%以上,他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

而且,逃税犯罪行为所偷逃的税款,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法院依法责令吴某向税务机关退还相应的税款。法院一审对吴某判刑3年并处罚金84 万余元,并责令他补缴2009 年及2011年的税款。

吴某及其辩护人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在2011年9月20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84万余元是他补缴的税款而不是罚款,应扣除这笔已补缴的税款后重新计算吴某的逃税比率。

市中院近日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吴某在2009年纳税年度内共逃税197万余元,逃缴税额占应纳税额的47.21%,他的逃税行为已经达到既遂形态,他后来向税务机关缴纳84万余元的性质无论是补缴税款还是罚款,均不影响对他逃税数额197万余元的认定,不应在逃税数额中扣除。

■投资人终审获刑3年罚84万并补缴税款

市中院还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吴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税款30%以上,依法应对他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一审法院鉴于吴某能在被查处后向税务机关补缴部分款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多个量刑情节,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4万余元,量刑并无不当。

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对吴某的刑期和罚款数额的判决,并责令吴某补缴共计税款228万余元,其中应向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补缴2009年度应纳未纳增值税168万余元、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万余元;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补缴2011年度应纳未纳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万余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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