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王承强、记者郭家凌报道: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开始在兴国县开办了一家制衣厂,因经营不善,从2014年5月开始拖延发放工人工资。2015年1月17日,唐某声称前往福建省石狮市收账离开兴国,之后拒接工人电话,继而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截至案发,唐某共拖欠邓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5年1月27日,邓某等工人向人社部门申诉,人社部门即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唐某于2015年2月5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唐某到期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人社部门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3月9日,唐某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