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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讯网新2: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3:23:13内容来源: 点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5332号

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533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一、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8920737.12元(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2434.26元;复利以按照前述计算所得的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7.50375%计算;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7.50375%计算);二、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对上述由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刘建璋、刘国燕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十六街3号房屋所得的价款在71499841元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六、受理费3032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共同承担(迳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上述共计59248956.12元(暂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59248956.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本市天平查控网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璋、刘国燕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十六街3号房产。经查,上述房产的首封案件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993号案,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因相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上述财产的查封效力已依法转为本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在京东网上对上述房产以21404394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9年7月23日,买受人张智敏以29108394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刘建璋、刘国燕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十六街3号房产。买受人张智敏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交付尾款。本院应依法将拍卖款29108394元中29001886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余款9650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财政,余款10000元作为辅助费支付给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剩余的债务为30247070.12元(暂计)。

2019年8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广森制衣有限公司、温子鹏、刘建璋、刘国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5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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